1.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
2.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3.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4.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合并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5.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6.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7.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