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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征收标准是什么?房产税开征的几个疑问

  • 时间:2018年08月03日 14时33分04秒
  • 来源:重庆麦积会计培训学校
  • 浏览: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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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征收标准是什么?下面麦积会计培训学校重庆税务师培训机构为您解答房产税开征的几个疑问?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剩余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以填补我国土地收入的减少。

    房产税为什么开征?

    周期“廛布”,唐朝间架税,欧洲的“窗户税”、“灶税”、“烟囱税” ,不论古今中外,此税早已有之。面对目前地方财政收入比重过低、赤字率过高、收支矛盾尖锐、负债风险过重等局面,有望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房产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分两种,从价或从租。

    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具体公式如下: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的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要相应增加房屋原值。

    (4)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投资联营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区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4、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区别于一般的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5、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责任编辑:小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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