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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 时间:2018年07月19日 15时38分58秒
  • 来源:重庆麦积会计培训学校
  • 浏览: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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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呢?又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呢?快跟麦积重庆税务培训机构来看看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导致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该怎么进行会计处理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1、发生非正常损失导致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某企业购入了原材料5000元,增值税进项税5000*16%=8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

    贷:银行存款5800

    如果这批原材料因为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了,那么应该做的分录是:

    借:营业外支出5800

    贷:原材料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

    2、改变材料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上述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5800

    贷:原材料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0

    上述原材料无偿赠送其他单位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5800

    贷:原材料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0

    游刃有余的应对各种税务实务问题,尽在麦积会计培训学校。

    [责任编辑:小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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