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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端午节后财务必看:“粽子税”言税语

  • 时间:2018年07月11日 17时06分40秒
  • 来源:重庆麦积会计培训学校
  • 浏览: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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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端午小长假已过,每每此时,总有很多财务人员感到疑惑:企业发放粽子或粽子购物票后该怎么做账?又要怎么交税呢?下面麦积会计学校重庆税务培训栏目就解答大家的疑问。

    一、 会计核算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会【2009】242号)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所以实际操作中,企业发给员工的粽子计入非货币性福利核算;而发给员工的现金等价物的购物卡建议计入工资总额。

    二、 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所以节日补助相关办法在工资薪金制度有中规定且与工资薪金一起造表发放的,应当计入工资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所以在实际业务中,企业过节发的实物按与员工生活相关的非货币性福利,在福利费的标准内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那么粽子作为福利发给员工,是否就免交个人所得税了?

    如果您真这么做了,您就有点天真了。税务局可不是这么执行的,您看下面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看到没有,免个税的福利费仅仅指企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那么,生活补助费又具体是指什么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看到了吧,粽子支出不符合生活助费的范转,也就不是免个税的福利费。

    另外,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还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所以企业粽子节发员工的粽子要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妥妥的。

    [责任编辑:小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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