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意见的通知” 的意见稿,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意见。
根据 第十八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中的第二条: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60学分;
这一消息对于会计人员来说不可谓一大喜讯!现麦积会计小编将内容公布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有关中央部门财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我们起草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7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魏晓惠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26、68552670(传真)
电子邮箱:weixiaohui@mof.gov.cn
2.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日
麦积会计温馨提示:因财会相关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请以财政相关部门正式公布文件为准!